这一时期从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到《招标投标法》颁布为止。1992年10月,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,进一步解除了束缚招标投标制度发展的体制障碍。1994年6月,原国家计委牵头启动列入八届人大立法计划的《招标投标法》起草工作。1997年11月1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,在法律层面上对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进行了规范。这一阶段招标投标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:
(1)当事人市场主体地位进一步加强。1992年11月,原国家计委发布了《关于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》,明确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工程设计、监理、设备采购和施工的招标工作,自主确定投标、中标单位。
(2)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。在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招标投标办法之外,专门规范国际招标的规定明显增多,招标的对象不再限于机电产品,施工、监理、设计等也可以进行国际招标。
(3)招标的领域和采购对象进一步扩大。除计划、经贸、铁道、建设、化工、交通、广电等行业部门外,煤炭、水利、电力、工商、机械等行业部门也相继制定了专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。除施工、设计、设备等招标外,推行了监理招标。
(4)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进一步深入。除了制定一般性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外,有关部门还针对招标代理、资格预审、招标文件、评标专家、评标等关键环节,以及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,出台了专门的管理办法,大大增强了招标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。
就政府采购而言,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,迫切需要国家加强财政支出管理,规范政府采购行为,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。为此,从1996年起,一些地区开始按照国际上通行做法开展政府采购试点工作,财政部也陆续颁布了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》等部门规章,以推动和规范政府采购试点工作。实践表明,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在提髙财政支出管理水平、节约财政资金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、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效果比较显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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